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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6-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荣彩霞与被告周红有撤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彩霞,周红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荣彩霞,女,1968年出生,汉族,西安海港海鲜火锅城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学良,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曲江宾馆康乐部经理。(系原告之夫)被告周红有,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彩霞与被告周红有撤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彩霞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彩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荣彩霞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