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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6-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凤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姜凤栓,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山东莱州人,陕西省十一公司构件厂职工,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栓诉被告郗平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栓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