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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6-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丛莉与被告闫广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丛某,女,45岁,汉族,西安电机厂职工。被告闫某某,男,45岁,汉族,西安电机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丛某经法院多次传唤及去其住址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8元,其他诉讼费249元由原告丛某负担。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