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6-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丛莉与被告闫广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丛某,女,45岁,汉族,西安电机厂职工。被告闫某某,男,45岁,汉族,西安电机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丛某经法院多次传唤及去其住址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8元,其他诉讼费249元由原告丛某负担。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