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6-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玲与被告司彦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江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人。被告司某某,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惠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