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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行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6-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某某市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某某市大学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某某市粉巷**号。委托代理人某某,该院工作人员。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市环罚字(2005)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某某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第一医院已经履行市环罚字(2005)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被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审查费。经审查,某某院认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审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董 刚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