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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6-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智瀛与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瀛,西安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民重字第8号原告袁智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石油化工厂油田助剂分厂干部。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法定代表人马东洋,院长。委托代理人郝剑,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医院检验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瀛与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瀛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瀛撤回起诉。诉讼费1960元由原告袁智瀛负担。审 判 长  金 华代理审判���王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