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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6-02-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与被告陈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陈艳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法定代表人王彦臣,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波,男,该房贷部主任。被告陈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与被告陈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