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唯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唯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启龙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建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