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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宽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杨宽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77号原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民街一巷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炽,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宽群,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宽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