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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6-02-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与陈祖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陈祖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法定代表人金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志荣、严元。被告陈祖荣。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为与被告陈祖荣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于2005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亚新独任审判,于200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志荣、严元,被告陈祖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12月9日本案依法中止诉讼,2006年2月5日本案恢复审理,于2006年2月13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房屋租赁纠纷已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因双方租赁期限已满,不再续租,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以法院判决未生效为由继续占有房屋并拒绝支付房租及水电费。为避免经济损失扩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时止房租费8500元,水电费7712.50元及至实际腾房之日期间的房租、水电费。2、被告腾空房屋归还原告。被告辩称:原、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尚在杭州市中院审理,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尚未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费用未经核对,原告要求的水电费是原告说了算的,无依据,所以不能认可。现要求继续租赁房屋,如腾退房屋,原告应赔偿被告装修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书面证据材料:1、(2005)上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门牌证、文件,证明原告出租的房屋情况。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对水电费的支付有明确的约定及合同约定的租期已满。4、(2005)杭民一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2005)上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并据此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在其所在的本市海潮路93号(原门牌号码为海潮路96号)五层楼房屋内的二楼平台,搭建了使用面积约100平方米房屋一处,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7月1日原告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告陈祖荣作棋牌房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月租金为2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原告交付房屋后支付了押金5000元,及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三个月租金7500元,后未再付租。2005年6月13日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不付为由诉至本院,案经审理,本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2005)上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支付原告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22500元。判决后因被告未腾退房屋,亦未支付房租、水电费,原告又于同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2005年7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房租及2005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水电费。因被告对本院(2005)上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杭民一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尚使用原告房屋,未交纳相应费用。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并确认双方合同期满,被告应支付原告欠租。现被告在租期届满后仍占用原告房屋,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屋的房屋使用费亦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原有租赁合同对房屋使用费有约定,故原告以此为计费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使用房屋应支付相应水电费,但因原告未提交相应水电费清单及经由被告确认的依据,故现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祖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现使用的本市海潮路93号2楼棋牌房(使用面积约100平方米)腾空归还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二、被告陈祖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房屋使用费18750元(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2月15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工人文化宫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陈祖荣负担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亚新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