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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杨爱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志成;杨爱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杨志成,男。 被告人杨爱弟。 本院于2006年1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志成与被告杨爱弟财产权属一案,原告于200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石丽屏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