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杨爱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志成;杨爱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杨志成,男。 被告人杨爱弟。 本院于2006年1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志成与被告杨爱弟财产权属一案,原告于200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石丽屏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