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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6-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仝亚若诉被告广州米仕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亚若,广州米仕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31号原告仝亚若,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米仕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丛路东侧梅福园(白云大道北12号)永台钓具城A305-A315号铺。原告仝亚若诉被告广州米仕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因合同产生,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内容期内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则向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告诉讼请求返还保证金、货款、赔偿违约金是合同履行中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仝亚若的起诉。诉讼费627元由原告仝亚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