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志宏与邢广军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25号原告张志宏与被告邢广军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志宏已于2006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邢广军现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