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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6-02-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亚勋与陕西华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7-1号张亚勋与陕西华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一案,本院(2001)新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华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陕西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华宏大厦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的8套房屋,因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现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华宏大厦的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11XXX共8套房屋的查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