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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庞加升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加升,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庞加升。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毅,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市长安区韦曲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韦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所有的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农村信用社的存款621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