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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6-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晓飞与张燕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飞,张燕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魏晓飞,西安市唐都医院职工。被告张燕敏,西安市唐都医院职工。本院受理魏晓飞诉张燕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燕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地为陕西省宝鸡市歧山县风鸣镇四崖头村七组,故本案应由宝鸡市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燕敏居住地为陕西省宝鸡市歧山县风鸣镇四崖头村七组,应属宝鸡市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燕敏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歧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蓉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