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06-02-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曾锦培与被告曾志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锦培,曾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曾锦培,男,1935年7月1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迟波,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恒昌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曾志坚,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陕西恒星医药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273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曾锦培与被告曾志坚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曾锦培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步行街X组XX号二层商住楼一套产权手续的冻结。审 判 长 高更生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