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6-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浩辰广告有限公司与安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浩辰广告有限公司,安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92号原告上海浩辰广告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漕宝路**号光大会展中心*座***号。法定代表人,李东胜。委托代理人,金博,雒毅(实习)山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然,男,1982年5月6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上海浩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然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上海浩辰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告安然的住址不明确,且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浩辰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待本裁定生效后直接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