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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6-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王强、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王强,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李建华。被告王强。被告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王强、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0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