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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6-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气象广告公司与被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西安办事处、被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气象广告公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西安办事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陕西气象广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气象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被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陕西省供销社招待所**负责人朱志军,主任。被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住,住所地廿肃省平凉市崆峒山/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气象广告公司与被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西安办事处、被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管理局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气象广告公司于200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气象广告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1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