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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6-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苏某甲、刘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苏某甲,刘某乙,苏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保玉,陕西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张保玉,陕西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苏某甲、刘某乙、苏某乙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0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7元,其他诉讼费2938元,原告已预交,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938元。审 判 长  孙桂枝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