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乾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06-12-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乾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琳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