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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06-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彭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彭小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皇城宾馆三层。负责人黄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负责人侯永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小红,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彭小红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