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06-12-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北分公司与陕西安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北分公司,陕西安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玄武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长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省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德昌,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陕西安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糜家桥小区瑞欣大厦6A。法定代表人蔺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宗祥,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建新,该公司运输车队副队长。被告杨文龙,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北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安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06年12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审判员  潘读书人民审判员  程安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