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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二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06-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娄梦州与王云木、徐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梦州,王云木,徐凤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513号原告(反诉被告)娄梦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建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玮玮。被告(反诉原告)王云木。被告(反诉原告)徐凤美。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彭寿。原告娄梦州为与被告王云木、徐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云木、徐凤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受理,但被告王云木、徐凤美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