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二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06-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娄梦州与王云木、徐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梦州,王云木,徐凤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513号原告(反诉被告)娄梦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建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玮玮。被告(反诉原告)王云木。被告(反诉原告)徐凤美。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彭寿。原告娄梦州为与被告王云木、徐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云木、徐凤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受理,但被告王云木、徐凤美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