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蒲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6-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蒲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xx,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xx村xx社。被执行人张xx,又名张xx,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xx之夫。被执行人刘xx,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公司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蒲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12月18日向张xx等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06年12月30日前将欠款34000元,执行费1500元,共计35500元履行完毕,但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xx、张xx银行存款35500元,被执行人刘xx连带清偿其中的1183元。或扣押、查封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变卖或拍卖,用变卖或拍卖所得款,抵偿欠款、执行费。执行员 孙百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斌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