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二初字第2530-2号
裁判日期: 2006-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盛超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盛超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530-2号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盛超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金良。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詹水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庚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盛超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以因对反诉主张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绍兴县盛超针纺有限公司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绍兴县盛超针纺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反诉原告绍兴县致远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