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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二初字19号

裁判日期: 2006-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翡翠和合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杭州翡翠和合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19号原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蜀风村。法定代表人贾益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震亮。被告杭州翡翠和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村。法定代表人田小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翡翠和合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