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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6-12-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圣润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建中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圣润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建中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绍兴市圣润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云东路401号。法定代表人樊来意,系经理。被告绍兴建中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区西周村。法定代表人任国强,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圣润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建中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圣润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绍兴建中印染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圣润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建中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7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