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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6-12-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郑高权与郑文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权,郑文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郑高权。委托代理人郑家财。被告郑文涛。法定代理人余昌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权诉被告郑文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郑高权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才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