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6-12-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郑高权与郑文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权,郑文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郑高权。委托代理人郑家财。被告郑文涛。法定代理人余昌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权诉被告郑文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郑高权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才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