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6-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佰维与郑自力(郑志利)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1号刘佰维与郑自力(郑志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0月9日作出(1996)长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佰维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06年10月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11月27日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1996)长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