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鲁仁忠与邵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仁忠,邵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鲁仁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柏芳(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仁忠诉被告邵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仁忠以已与被告邵柏芳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仁忠撤回对被告邵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