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6-12-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新堂与朱胜平、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堂,朱胜平,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张新堂,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委托代理人贾西锐,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胜平,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委托代理人XX,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堂与被告朱胜平、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12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堂撤回对被告朱胜平、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对被告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铲车一台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及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何国防审判员 胡 波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