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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6-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孟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陶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1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琼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