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6-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孟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陶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1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琼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