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鲁盛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鲁盛藻业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绍兴县鲁盛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祥。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贤。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鲁盛藻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鲁盛藻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鲁盛藻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1元,减半收取5,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