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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熊良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熊良钟,王志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天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原告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萧志坚,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良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沈立强,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志爽,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良钟、第三人王志爽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广东开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懿代理审判员  郭越代理审判员  唐宇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