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与上海轩诗贸易有限公司、金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上海轩诗贸易有限公司,金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柏云。被告上海轩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鸿。被告金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轩诗贸易有限公司、金尚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轩诗贸易有限公司、金尚明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