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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银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兴越路越仕小区1幢303室。法定代表人袁永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震达,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银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银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