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钱和庆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和庆,农民。2000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和庆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和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和庆有下列犯罪事实:2006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钱和庆因赌博输钱而至嘉善县西塘镇南早村钱家浜沈会林承包的鱼塘旁草棚内,采用打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敲诈沈会林财物,沈因害怕被打及担心鱼塘遭受损失,在同日下午从他人处借得人民币1000元交付给被告人钱和庆,后又于8月10日下午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人民币4000元汇入指定的帐户内。被告人钱和庆共从沈会林处敲诈得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和庆以“汤必江”名义开设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一本及储蓄柜员硬卡一张被扣押。另查明,被告人钱和庆在2000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9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害人沈会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朱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邮政储蓄转帐凭单,存款查询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和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轻微暴力、言语威胁的方法索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和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8年3月1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一本及储蓄柜员硬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