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於某与阮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阮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於某。委托代理人赵宝成。被告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诉被告阮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