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988-10号
裁判日期: 2006-12-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与孙和平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孙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988-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昝安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干部。被执行人孙和平,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原系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新法执字第988-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孙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同升湖山庄X区第X栋房屋。2006年11月27日李雪开以人民币84404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同升湖山庄A区第五栋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雪开所有。二、买受人李雪开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