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狄计宏与郭保有、陕西嘉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53号狄计宏与郭保有、陕西嘉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狄计宏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嘉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郭保有因病正在治疗,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