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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狄计宏与郭保有、陕西嘉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53号狄计宏与郭保有、陕西嘉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狄计宏于200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嘉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郭保有因病正在治疗,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