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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楼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继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飞。委托代理人张爱东。被告楼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楼继文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46.50元,退回原告46.50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