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6-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西安市长安县机械厂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3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西安市长安县机械厂贷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6)长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5月16日申请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变卖了机器设备,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因该被执行人长安县机械厂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