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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3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某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共计5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3元。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梁丽哲审判员 马   征   杰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