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盛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盛建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光梅、魏立业。被告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建平。被告盛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盛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盛建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盛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0元,合计8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