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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06-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培根与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杭州永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根,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杭州永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朱国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王培根。委托代理人魏有法。被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委托代理人史建设。委托代理人叶劲松。被告杭州永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润莉。委托代理人徐云芳。第三人朱国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根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杭州永利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杭州市政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朱国蓉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王培根负担318.5元,退回原告王培根318.5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