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06-12-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龙与被告周磊、周保东、蒋世秀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龙,周磊,周保东,蒋世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邓小龙,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赵显容,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邓小龙之母亲。委托代理人韩宗贵、韩敏,均系安岳县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磊,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保东,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周磊之父亲。被告蒋世秀,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周磊之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龙与被告周磊、周保东、蒋世秀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龙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磊、周保东、蒋世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龙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龙撤回对被告周磊、周保东、蒋世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邓小龙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