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1250号原告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45号楼4101室。法定代表人汪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慧珠、朱宏才。被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雅荷花园雅荷一路A05号。法定代表人裴宗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西安华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