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冯焕秋与盛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焕秋,盛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冯焕秋,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西安市第四十五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薛俊民,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冯焕秋之夫。委托代理人李杰文,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盛涛,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校教师。委托代理人邢晓琴,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盛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焕秋与被告盛涛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焕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人民陪审员 田鹏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